蓬溪县人大常委会
时间:2026-04-13 来源:办公室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和有关法律规定,从1955年起,蓬溪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,作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,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其主要职责是:重大事项决定权、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。
蓬溪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5人。现有主任1人,副主任4人,委员30人。
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,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。
常务委员会的决定、决议,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采用电子表决方式过半数赞成通过。
县人大常委会职责职能
1. 在本行政区域内,保证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。
2. 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。
3. 讨论、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、经济、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生态环境保护、自然资源、城乡建设、民政、社会保障、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。
4.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,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。
5.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;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,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,审查监督政府债务;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;监督本级人民政府、监察委员会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。
6. 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,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。
7.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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